眾所周知,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全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六個方面基本特征可以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進行解讀,既可以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指向,也可以說是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那么,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與治理的角度出發,重點就是和諧社會的制度保障、管理創新這兩個方面,與其相對應的便是法治與善治。
從某種意義上講,社會的和諧直觀地表現為良好的秩序(安全有序),而秩序是法制所維系的。法律是秩序的規則,人類的尊嚴和價值體現于對法律的遵循。法律是硬道理、硬要求,具有強制性,是最基本的政治底線,包括執政黨、行政和社會公民在內,都必須自覺地、嚴格地按這個硬道理、硬要求規范自己的言行。就是說必須堅持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參政。
中國是社會主義中國唯一具有執政資格的政黨,堅持的領導,是四項基本原則中最核心、最關鍵的一條,是社會主義事業的根本保證,它同樣適用于構建和諧社會。但是,要想永遠堅持和不斷鞏固黨的領導,就必須根據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不斷地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
黨的領導核心地位,決定了實現依法治國最重要最關鍵的問題是黨必須首先做到依法執政。所謂依法執政,就是中國在政權體系中依法參與政治,依法實施對和社會的領導。它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是黨的執政方式和領導方式的改革和新發展。實施依法執政,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程序化就是黨的領導方式、執政方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即黨的執政活動過程(執政步驟、執政方法等)必須由絕大多數人認可的制度和法律確認,同時必須以制度和法律為保障;經黨內民主運轉的結果必須上升到制度和法律來確認。善于將黨的政治主張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具體應包括:依法實現政治意圖、依法統一全民意志、依法掌握政權。
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解決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管理各項事務的根本依據和準繩,這是依法治國的核心精神。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黨取得執政地位以來,在如何治國理政方面進行了不懈探索,有經驗也有教訓。由于歷史上缺少民主法律傳統,且依法治國方略時間較短,目前在實踐中不習慣、不善于運用法律治國理政的情況還不同程度的存在。解決這些問題,特別需要把握好三個關系:
一是黨法關系。要真正認識并正確解決黨的決議或政策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問題,切實做到不能用黨的政策代替法律原則。當黨委的決策與法律有沖突時,堅決依法辦事。
二是關系。黨組織與行政不是行政隸屬關系中的那種上下級之間的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黨不能對行政直接發號施令。現在不少地方存在著黨委書記什么都管,而發生問題后由主要領導人承擔責任,這是不正常的,應當改變。
三是依法執政與依法行政的關系。現在通常的說法和做法是,黨委決策,執行,社會監督。行政過程中,常常帶有黨委的意圖和主張,而且主要領導人一般都是黨委推薦的干部通過選舉產生的。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依法執政也指黨的領導通過依法行政來實現。反過來說,依法行政,往往體現了黨依法執政。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主體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法律實施的活動。它強調行政行使其行政權力,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并依據法律規定。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國在行政領域中的運用。依法行政既是一種活動,也是一種理念,它是以法律制度為媒介的;依法行政既是目標,也是過程,它貫穿于整個行政活動的始
一是合法行政。行政的一切作為都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在合法行政的同時尤其要強調程序合法的重要性,依法行政理所當然地包括依法定程序行政。
二是合理行政。行政實施行政管理,不僅應合法,還應公平、公正,平等待人,無偏私、不歧視,恰到好處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所采取的措施也應該是必要、適當的,既能實現行政目的,又不會損害當事人的權益。
三是信息公開。行政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應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之外,都應當公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四是高效便民。行政實施行政管理,應當提高辦事效率,方便群眾,提供優質服務。要堅決抵制官僚作風,生冷硬推。
五是誠實守信。應有誠信意識,不能出爾反爾。如果不是因為法定理由并經過法定程序,行政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決定。如果確實需要撤銷或者變更的,同樣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對群眾因此受到的財產損失,也應依法予以補償。
六是權責統一。也就是說,行政不僅要依法行使權力,還要承擔有關責任,這也是公權和私權的本質區別。“對于公權力,法不授權不得行,法有授權必須為;對于私權利,法無禁止皆權力,法無禁止不得罰。”很顯然,行政權是典型的公權,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
依法參政是指公民依法參與政治。“公民”是人民的法律用語,他是政治參與(參政)的主體,與執政主體、行政主體相對應;“有序”的提法很重要,強調政治參與要依法進行,理性地、積極地、建設性地參與,以保證社會的和諧有序,是與無序的、消極的、破壞性的政治參與相區別、相對應的。
首先,政治參與必須有核心引導,即黨的領導,這是政治條件和根本保證;其次,政治參與必須符合法律框架,即依法治國,這是法律依據與制度保障;第三,政治參與的途徑是四種,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多黨和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這三個條件是對政治參與的限制,保證政治參與的有效性。
“有序”參政的實質是提升政治參與的品質(品位和質量)和行動效率,實現組織化和模式化,或稱為制度化行動。近年來政治參與的制度化行動集中體現為參與的模式自覺。主要有征求意見模式、聽證會模式、影響性訴訟模式、上書請愿模式等。
自十七大以來,公民政治參與的需求在整體上以有序方式表達出來,由于模式自覺的增強而帶來了參與品質的明顯提升。民間對參與的認識,正逐步由盲目的大眾參與向以制度化的有序參與邁進。
政治參與固然需要相應的制度供給、開放及完備的配套措施,但參與主體自身的政治素質是最重要的前提條件,尤其是公民意識對提升政治參與的品質具有決定性意義。所以十七大報告特別強調要“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具體講,公民意識可拆解為三個方面:是主人意識。“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公民意識的首要方面是公民作為權力所有者的主人翁觀念。公民的具體權利千差萬別,但主人翁的地位則是一切公民的最大公約數。這一觀念有助于建立廣泛的身份認同。推動公民超越個人眼前物質利益的狹隘范疇,關注公共事務,形成公共利益。同時也有助于公民端正參與態度,摒棄單純的對抗式、破壞性的消極策略,采納雙贏式、建議性的各級策略。作為的主人,公民在處理與利益沖突中,不應片面追求個人利益,一味要求妥協讓步,因為那樣歸根到底會損害公民的個人利益。
二是權益意識。這是公民意識的主體,“為權利而斗爭”正日益成為普通民眾的共識,而權益意識亟需從“自我本位”向“人際本位”轉變,“自我本位”是公民對自身權利的發現、肯定、尋求和捍衛,是個人在現代社會自存、自衛、自強的基本條件;但是政治參與卻要求公民從共同體的角度來審視和反思自己的權利,看到自身權利與共同利益的相關性,正確把握自我權利的界限,尋求實現權利的最佳路徑,而不能一味地對抗、沖撞其他權
三是法治意識。法治意識是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根本保障。它不僅作為外在的強制對公民產生約束,而且內化為公民對自我的要求,在現代社會公民與的關系已經高度法定化,相應帶來公民權利的高度法權化,失去法治,公民與關系就失去依托,公民這一概念也就不復存在,只能剩下越出法治的暴民。因些,法治內化為公民身份的組成部分,反映在公民意識中,就表現為高度的法治意識。法治不僅是公民對自我身份的基本認同,也是對周遭世界的基本判斷和期待。只有維持這種認同和期待的穩定,才可能在實現有序政治參與的同時,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
安定有序的和諧社會必須構建以人為本的社會穩定與平安發展機制,通過健全社會組織、完善社會管理、優化社會秩序,使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使社會安定團結。將上世紀80年代末西方興起的“善治”理論,用于分析我國社會管理現狀,對從根本上緩解當前社會矛盾洪峰,實現社會管理機制的創新,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善治的理論興起于西方,而我國的俞可平教授是國內善治理論的先驅,他對這一理論進行了全面客觀的評價和分析。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與市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善治實際上是的權力向社會的回歸,善治的過程就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所以,善治的基礎與其說是在或,還不如說是在公民或民間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說,民間社會是善治的現實基礎,沒有一個健全和發達的民間社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
當然善治的理論還不成熟不完善,尤其在客觀條件上與我國國情有諸多不符之處,我們只能批判地接受,決不能照搬照抄,食洋不化。我們要做的是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探索和創新有中國特色的善治理論和善治道路。
創新和完善社會管理體制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核心內容,深入研究社會建設和管理規律,不斷解決思想,創新管理方式,完善社會管理體系和政策法規,整合社會資源,建立健全社會管理格局,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建立健全社會管理機制,本質上就是善治。
據有關研究結果顯示,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由十部分組成:與社會管理者階層、經理人員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業員工階層、工人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者階層。利益群體多元化,客觀上要加大對利益結構的協調力度,迫切需要一種新的管理機制出來承擔重新整合社會的功能。
正是基于這種客觀需要,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并經十七大報告重申和再次提出,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新的社會管理格局。其中黨的領導是根本,是我們始終堅持的根本原則;負責是前提,是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必然要求;社會協同是依托,是整合社會管理資源的必由之路;公眾參與是基礎,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有效實現形式。
——社會保障機制。這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必要措施,是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的重要保證。保障的實質是公共福利計劃,是為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勞動者和老、殘、病失去勞動能力者或受災及意外事故造成困難者,為確保其基本生活需要,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健全的保障體系是經濟發展的加速器,是社會穩定與和諧的安全網和緩沖器,有利于解除群眾的后顧之憂,改善人們的心理預期,增加消費,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增長。
——社會監督機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與制約,確保權為民所用。否則會造成權力惡化,非但不能保障公民權利,反而會侵犯公民權利。監督機制主要有黨內監督、
——社會矛盾疏導機制。和諧社會必須是能有效化解內部矛盾的社會,必須建立健全矛盾疏導機制,以維護社會穩定。重點是兩個方面:一是健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工作機制,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綜合作用,依法、及時妥善處理各類人民內部矛盾。另一方面建立諸如心理咨詢、社區援助、義工服務等常設社會矛盾疏導機制,及時排解人們的郁悶和心結,舒緩壓力,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一些人由于個人泄憤而報復社會的惡性事件的發生。
——社會公平調節機制。社會利益差距擴大、分配不公已成為影響穩定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建立公平調解機制,調整、縮小利益差距意義重大。在社會管理上通過分配政策和稅收政策加大對收入差距的調控力度,調整利益分配格局,減少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不公平感。社會公平調節機制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個人勞動權利、受教育權利、職業選擇權利等,不再受家庭背景、種族、性別及資本占有狀況等因素的限制和影響,這是社會公正的重要保證。
總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欲想實現其“和諧”的境界,必須要有充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符合國情的、有中國特色的創新型的管理,法治與善治將是必備條件更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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