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范圍內的教育學家和經濟學家普遍認為,教育是人類發展的基本前提條件。全民教育(efa)就是在這樣一種理念下提出來并被置于政策制定的優先地位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規定:“全民教育是確保兒童、青年以及成年人能夠獲得提高生活質量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同時通過全民教育,能夠在構建和平的、公平的社會等方面發揮作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4)。聯合國(un)決議也強調,要為所有的兒童提供基本的教育,這個決議已在jomtine(1990)和dakar(2000)以及其它一些地方被采納。過去的五十年里,由于“初等教育普及化”(uef)和印度憲法的授權,全民教育越來越吸引教育計劃的制定者、管理者、教育家乃至整個的關注(govt. of india, 1993)。
1986年和1992年頒布的“教育政策”(govt. of india, 1986&1992)把普及初等教育所取得的成就放在優先地位。印度《憲法修正案》第83條規定,6-14歲的兒童享有受教育權(sadagopal, 2002: p. 1)。在全民教育理念的指導下,印度在宏觀和微觀方面都實施了很多有關全民教育的計劃項目(mukundan, 2004)。這些計劃項目關注初等教育入學人數和在讀人數的增長、學校出勤人數的提高以及受教育者尤其是女童接受教育的強烈需求。而且,不僅在邦和地區內部盛行關注學生出席人數和學生所取得的成就,對于學生成績相對較低等問題,邦和地區也都給予了特殊關注。
為了加快普及初等教育的步伐,印度在2001年成立了由總理任、人力資源開發部部長任副的“初等教育代表團”。在邦一級也成立了由各邦行政長官組成的類似代表團。一些計劃和項目經過多年的實踐后,為制定符合憲法授權的教育目標提供了許多有益的經驗。這些計劃和項目包括人力資源開發區域拓展教育項目(aiep)、初等教育課程更新項目(pecr)和社區參與教育發展活動項目(dacep)。70年代和80年代制訂了通向全面發展的初等教育項目,近年來還有andra pradesh邦初等教育計劃(appep)、bihar邦教育計劃(bep)和lok jumbish邦初等教育計劃(dpep),等等。除此之外,還制訂了由中央資助的免費午餐計劃,保障在全國范圍內提供諸如教室、黑板等最基本教學用品計劃,教師教育發展計劃以及其它一些非正式的教育計劃。
比較1950-1951年與1999-2000年對初等教育所做出的努力可以看出,自從1950-1951年啟動經濟和社會計劃的重大舉措以來,已經取得了可喜的進步。
13,596所小學高年級學校有85,496名教師 198,000所小學高年級學校有12,980,000名教師
小學生注冊人數超過19,154,000名(注冊率達到42.6%) 小學生注冊人數超過1,136,120,000名(注冊率達到94.9%)
小學高年級注冊人數31,200,000名(注冊率為12.7%) 小學高年級注冊人數420,650,000名(注冊率為58.8%)
另外,印度還在以下幾方面采取了措施:聘用了30多萬名教師、建造了20多萬座校舍,建立了400多個區級教育培訓機構,在271個地區實行了初等教育計劃,使退學率由1960-1961年的65%減少到1999-2000年的40.3%。
為了滿足人們的需要,進一步鞏固以上各種計劃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所獲得的成績,印度在2000年頒布了全民教育計劃(ssa),全民教育計劃的目標是加速初等教育普及化目標的實現,是一個全面的、覆蓋了全國各區的小學和小學高年級層面的項目。全民教育計劃以為社區提供有質量保證的初等教育為使命,旨在提升學校系統的運作能力。由于一些邦沒有資金來源,無法建立像andra pradesh邦初等教育計劃(appep)、bihar邦教育計劃(bep)、lok jumbish邦初等教育計劃(dpep)等這樣的教育項目;另一些邦即使有教育資金,但那些居住在城市貧民區的人們無法從這些教育計劃項目中獲益,實施全民教育計劃是非常有必要的。
全民教育計劃是:為普及小學教育而提供的一個清晰的時間框架;針對全國對基礎教育質量的需求而做出回應;通過基礎教育為促進社會公正提供機會;使村教育委員會以及地區教育研究機構、學校管理委員會,家長與教師協會,母親委員會,村(組)自治委員會以及其它基層組織有效參與小學管理;表達在全國普及小學教育的一種政治意愿;中央、邦和地方各級之間的合作;為邦制定初等教育政策,并在實踐中得以實施提供機會;同扶貧機構和民政部門一起,使全民教育計劃體現在教育部門的規劃中,并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
全民教育計劃的具體目標包括:在教育擔保中心的幫助下,在偏僻地區建立學校,從而使所有偏遠地區的適齡學生在2003年前重返校園;到2007年所有兒童接受完整的五年小學教育;到2010年所有兒童接受完整的八年小學教育;強調“生活教育”,關注小學教育質量滿意度;2007年在小學階段、2010年在初中階段彌合性別和社會階層的差距;到2010年力求不讓一個小學生輟學。
全民教育計劃的基本特征包括:中央和邦一級的機構改革以提高效率和改善由上至下的政策傳達體制;持續的財政支持,即中央與邦長期的財政支付比例在第九個五年計劃(1997-2002)達到85∶15,第十個五年計劃(2002-2007)達到75∶25,以后將達到50∶50;通過村教育委員會、地區研究機構以及其它一些諸如婦女組織等地方團體的有效參與,由社區決定與學校相關的教育事務;以教育研究培訓機構、教育計劃管理機構、教師教育機構、邦教育研究培訓機構、邦教育管理與培訓機構以及地區教育培訓機構為主導,加強機構能力建設,提高小學教育質量;社區對所有實施情況的監督有著極強的透明度;社區把居住戶作為基本單位,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制定計劃;計劃制定的一個主流是對女童的教育給予關注,并對教育落后地區的女童教育有專門的論述;注重使在宗教和語言上占少數的族裔接受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教育貼近生活,關注“生活教育”;認識教師角色的重要性,并關注教師人力資源發展的需要;為制定地區小學教育計劃(deep)做準備,并能體現出部門以及非部門的投資情況。
實施全民教育計劃的一個最顯著的特征,是使目前的教育結構和機制更靈活、更有效,建立一套完整的全民教育計劃實施機制,從而能夠為所有學齡兒童提供有質量保證的初等教育。現有教育組織從到最基層都有責任實施全民教育計劃。不同層面的組織結構包括:
層面的組織機構包括:1、總委員會,在印度總理領導下,由人力資源開發部(hrd)部長任副。2、執行委員會,由人力資源開發部部長領導。3、初等,由初等秘書領導,并配備7-8名主任、副秘書、教育顧問等。4、學術和技術支持委員會,由教育研究培訓機構(ncert)、教育計劃管理機構(niepa)、教師教育機構(ncte)以及印度教育顧問有限技術支持小組等組成。
邦一級主要負責全民教育計劃的實施及管理。通常邦利用現有不同層級的教育組織結構開展工作,這些組織機構包括:1、邦總管理委員會,由邦行政長官領導。2、邦實施委員會,印度的每個邦都設有邦實施委員會。除一兩個邦有獨立的邦初等教育計劃外,其它各邦都建有并在實施邦初等教育計劃。邦實施委員會由秘書長、教育秘書以及教育專員領導。3、邦項目辦公室,通常由教育部長、邦公共教育指導主任領導。然而,在設有初等教育計劃的邦,可以利用初等教育計劃項目辦公室實施全民教育計劃。4、學術和技術支持,由邦教育研究和培訓委員會(scert)、邦教育管理和培訓機構(siemat)以及人力資源小組提供,在一些邦設有專門的研究機構。
1、在地區一級層面建立了由zila parishad區的行政首長、主要執行官員以及區地方法官領導下的地區項目計劃實施協會。2、教育官員對初等教育全民計劃的實施負責,而在實施邦初等教育計劃的一些邦,地區項目辦公室也參與初等教育全民計劃的實施。3、學術和技術支持,由區教育機構、區人力資源小組以及其它專業機構完成。
街區教育官員負責街區全民教育計劃的實施。在每個社區劃分不同的街區,已經成立了或正在成立的街區人力資源中心(brc)負責提供學術和技術上的支持,并負責對不同領域的職員進行培訓,同時負責為小組人力資源中心(crcs)以及學校提供學術幫助。
大約10-12所學校組成一個小組。像街區人力資源中心(brc)一樣,每個小組已經成立或正在組建在人力資源協調中心(crcc)領導下的小組人力資源中心(crc)。小組人力資源中心通常設在小學校內,并有一間專門的辦公室。它負責了解、調查全民教育計劃活動的實施情況,并為學校提供面對面的學術幫助,組織開展教師經驗交流的學術論壇活動。
在學校的日常事務管理以及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運轉等方面,村教育委員會(vec)、panchayati raj村研究機構(prj)、學校管理委員會(smc)以及家長與教師協會(pat)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討論制定全民教育計劃實施的有關條款、標準及規定之前,有必要在以下幾方面給予重視:第一,每個區應擬定區初等教育計劃,參與全民教育計劃的制定,其中包括每個區所面臨的具體問題和將要采取的干預措施,以確保初等教育質量。第二,地區對邦提供的財政預算有優先使用權。第三,所有由國際上和其它機構提供的資源應體現在計劃中。第四,對財政預算的評估應與全民教育計劃所涉及的條款緊密相關。
為實施全民教育計劃所制定的條款和有關規定,體現在滿足普及教育的需要、保證入學人數、控制輟學人數以及提高初等教育質量等方面。1、成立新學校。邦條款規定,應為每一個孩子提供一所步行在一公里范圍內的學校,并在大約有300名人口的居住區內建立新學校;如果有足夠的小學生源,應提供一所小學高年級學校和兩所小學校。2、提供可供選擇的教育服務設施。在居住區內建立“教育擔保中心”(egs),負責管理15-20所學校范圍內達到入學年齡又不能入學的學齡兒童。指派一名兼職教師管理運作此中心。如果學齡兒童的人數超過40名,那么可以再指派一名兼職教師。這樣的中心如果經過2到3年的成功運作,可以轉制為一所小學校。“教育選擇和革新中心”以提升地段人口的教育水平為目的,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社區的需要,開展如“彌補小學缺失課程計劃”、“重返校園計劃”等革新項目。3、教師聘用。在小學每40個學生配備一名教師。這項條款對偏遠的宗族部落地區,可適當放寬條件;在小學高年級組每個班應配備一名教師;如果因為入學人數的增加而需要聘用新教師,應首先得到邦的批準;除了全職小學教師外,如果邦仍然急需教師,可聘任兼職教師;在每個區聘用新教師之前,應合理安排現有的教師。4、提供免費的教科書。所有的女童、計劃內的適齡兒童以及部落地區的兒童都應得到邦提供的免費的教科書。如果沒有提供免費教科書,那么每個孩子每年可以得到150盧比的補償。5、教學設備。為新學校提供10000盧比的資金;為新成立的小學高年級學校和已經成立的但沒有加入“最低教學設備保障項目”的學校提供50000盧比的資金。6、給予學校撥款。每一所小學和小學高年級學校每年能獲得2000盧比的撥款,用于更新功能失調的學校設備和購置圖書。7、給予教師撥款。每所小學和小學高年級學校的每位教師每年可獲得500盧比的撥款。8、教師培訓。有三種全民教育計劃所期望的教師培訓形式:一是所有的教師能夠接受為期20天的在職培訓;二是為未經過培訓的在職教師提供為期60天的知識更新培訓;三是為新教師提供為期30天的上崗培訓。此外,如果當地根據實際需要、具有正當理由而希望得到其它形式的培訓,可以列入計劃中。9、科研、評估和監督。每所學校每年用于與初等教育相關的各個不同層面的科研經費1400盧比,比如創新活動、學校發展以及一些微觀計劃等項目的開展。10、社區領導培訓。計劃中提到,每個村可以有8人獲得為期2天的培訓,并可提供每天30盧比的資金。這樣的培訓可以由地區根據他們的實際需要舉辦。11、特殊教育的需要。全民教育計劃條款規定,每年為每個殘疾兒童提供1200盧比,使他們能夠接受教育。12、革新。全民教育計劃條款規定,提供給每一個地區的每一個革新項目1500000盧比的資金,主要用于兒童早期護理和教育、偏遠少數民族地區的兒童教育、女童教育、小學高年級的計算機教育等四方面的研究。13、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教室、新校舍以及飲水設備的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對改善學校、街區以及村組的公共設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有的村和學校一級的建設工程,都在當地社區的協作下完成。此外,每年每所學校還將獲得5000盧比用于修繕學校設施。
印度已經意識到,到目前為止這個計劃關注更多的是為兒童提供初等教育、初等教育的入學人數和防止輟學等方面,而在某種程度上對教育質量尤其是教學效率和學生取得的成績缺乏關注。因此,在關注入學人數、防止輟學等方面的同時,應把重點放在提高初等教育質量上。為此,全民教育計劃提出了一個針對教育質量做出的完整的、全面的計劃,提倡通過分權和社區在學校管理和實施中所具有的靈活多變的特點,對學校進行干預。這就意味著干預和實施計劃,一方面要關注初等教育質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必須攜起手來,通過共同的努力來提高入學人數和防止輟學人數增加。
對全民教育計劃有關條例的探討表明,對提高教育質量的各項活動,在機遇和財政等方面給予了特別的關注。可以總結為:1、改善學齡兒童校內外的學習環境,例如改善飲水設施和修繕廁所等條款。2、主要通過合理的教師流動、新教師以及兼職教師的聘任等途徑,確保學校所需教師的人數。3、通過重建和改革與教師實際需要相關的教師培訓制度,增強教師的工作勝任力。4、為了切實提供基于需要的教師培訓,根據當地的實際條件,建立地區人力資源中心和小組人力資源中心,并深入教學第一線為教師提供幫助和指導。5、計劃中實施的課程改革與2000年由教育研究機構(ncert)根據地區實際適當修改后而提出的“學校教育課程改革框架”相適應。(確保女童和所有偏遠少數民族地區的兒童享受免費的教材資料,邦和地區一級也要根據環境和實際需要,為特殊教育群體提供保障)全民教育計劃號召在地區級層面實施課程改革分權計劃。6、關注“生活教育”,使教育貼近生活。7、確保一些有活力的專業機構加入到計劃中來,例如教育研究培訓機構(ncert)、教育計劃管理機構(niepa)、教師教育機構(ncte)以及一些大學和研究機構等。8、通過為學校和教師提供適當的幫助,提高教師“教”和學生“學”的水平。9、強調兒童從早期到小學高年級這一階段的教育。10、為了提高教學管理水平和初等教育質量,特別是加強對教育質量的相關干預,全民教育計劃提出了在各個不同層面推行教育改革的設想。11、重視科研、文件和評估特別是對學生的評估。12、對全民教育計劃的監督指標已經得到認可。教育研究培訓機構提出了對計劃進行監督的戰略性指標,教育計劃管理機構提出了對質量進行監督的適用性指標。在監督過程中,由經邦一級認證的專業機構給予幫助和指導。
由于效率和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是滿足不同地區教育需求的決定因素,全民教育計劃在效率和創建完善管理信息系統方面給予了高度重視。分權的計劃和實施需要能夠提供各個不同層面的不同信息,以確保在各個層面上都形成良好的功能機制。
通過努力,全民教育計劃最終試圖創建一個全面的、完整的、確保初等教育質量的計劃,把讓6-14歲的兒童接受教育作為計劃中的一部分,還規定了改善學習環境,加強教師工作勝任力和對他們進行一線教學指導,進行課程改革,在教育學、教育科研以及革新活動等方面的改進與提高等內容。
全民教育計劃強調如何使目前的教育管理組織結構更有意義、有效率以及更加靈活多變。目前,在邦和地區層面已經形成了具體實施全民教育計劃的組織結構:邦教育研究培訓機構,地區教育培訓機構,地區人力資源中心以及小組人力資源中心等,它們在提升初等教育質量方面發揮了作用。
全民教育計劃為每個區提供機會,使他們可以用自己的視角制定初等教育計劃和實施地區干預。每個區制定的初等教育計劃條例(deeps),就是針對其不同情況所給予的支持與關注。條例規定了建立新學校,為學校提供設備保障,保證專兼職教師人數,為所有偏遠地區少數民族和女童提供免費的教科書,為教學提供資金和資料,提供保證學校發展的撥款等內容;同時提出了全面的教師培訓、教研和監督計劃,開展革新項目并對項目進行管理,對社區領導進行培訓以及為殘疾兒童提供一體化教育等要求。在基礎設施建設上,計劃還規定了校園建設、地區人力資源中心和小組人力資源中心的辦公樓建設以及教室、廁所、飲水設施等方面建設的內容,并設立基金用于維護學校建設。
盡管這個項目到目前為止得到了承認并對難以觸及到的群體給予充分的重視,但今后仍應在“怎樣實施”和“如何實施”上給予更多的關注,加強各個機構和個體的能力建設,包括計劃的制定、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特別是對不同層面的分權管理;同時確保教育擔保中心能夠吸納不同層面的兒童,確保他們能夠通過與全日制小學的學生們相當的教育革新項目接受教育。因此,要加強對這些機構和中心的有效的、持續的培訓,以提高他們對社會需求的勝任力。
為分享共有資源和專業知識,需要加強網絡工作機構的建設,因為資源和知識的共享可以更直接地幫助學校、教師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解決他們面臨的問題。全民教育計劃融各方努力與各項計劃于一體,是一項重要的戰略性計劃。因此,需要盡最大努力,對不同層面的機構和村級機構進行合作和干預,尤其在地區一級,要促使地區間的項目官員們在創造力、創新力以及團結協作等方面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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