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馬克思主義哲學內含豐富的個人理論:“現實的個人”是馬克思個人理論的前提;“社會中的個人”是馬克思個人問題研究的方法論;個體主體性的高揚是馬克思個人理論的核心;個人生存的悖論是馬克思對資本主義條件下個體人的生存矛盾的揭示;“個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馬克思個人理論的價值目標。在新的歷史時期,準確把握馬克思個人理論對于深入理解、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具有重要意義。
長期以來,我國馬克思主義哲學研究中始終沒有明確地把“個人”問題作為關注和探討的一個重點問題。之所以如此,在于我們總以為馬克思主義哲學只是從“物”的角度研究社會存在及其發展的規律性,漠視個人,也沒有提出關于個人的學說。甚至有人認為,關心和注重個人是典型的資產階級觀點,無產階級應當否定個人,摒棄自我。同時,由于受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極“左”思潮“抽象集體主義”的影響,我們一直把集體主義作為一種與個人主義絕對對立的價值評判標準,往往重視集體、抑制個人,把個人融化消解在集體之中;在挖掘和整理馬克思經典作家的文本資源時,也忽視了其中有關個人問題的論述,對馬克思的個人理論的研究更是處于空白狀態。
改革開放以來,在對馬克思主義哲學進行重新解讀和闡釋的過程中,學術界逐漸認識到,馬克思所實現的整個哲學的變革,是以實現人的學說的變革、人的自我意識的變革為發端和核心的。馬克思既把物質實踐作為社會生活的基礎和本質,又將其作為人的“存在”的本體和基本樣式,實際上開創了個人理論的新境界。
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現實起點、現實基礎是“現實的個人”。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與以往的全部哲學特別是黑格爾以后的德國哲學實行了最徹底的決裂。在馬克思看來,當時的哲學家們雖然都主張回到“人”的立場來觀察和研究歷史,但是他們對人的理解卻全然不能擺脫意識形態的羈絆。鮑威爾、費爾巴哈和施蒂納都是從一定的意識形態即各自的哲學出發來解釋他們所謂的“人”的。為了把對歷史的研究變成科學,首先必須打破意識形態的禁錮,拋棄觀念的出發點而回到現實的出發點上。馬克思說:“我們開始要談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條,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開的現實前提。這是一些現實的個人,是他們的活動和他們的物質生活條件,包括他們已有的和由他們自己的活動創造出來的物質生活條件。因此,這些前提可以用純粹經驗的方法來確認。”〔1〕這種“現實的前提”當然仍舊是人,但已經不是通過意識形態的思辨之光透視著的人,而是必須用純粹經驗的方法加以確定的人。他還說:“我們不是從只存在于口頭上所說的、思考出來的、設想出來的、想象出來的人出發,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們的出發點是從
可見,馬克思要界定的哲學前提不是虛構的,也不是隨意想象出來的。而青年黑格爾派所確認的哲學前提要么是“自我意識”,要么是“唯一者”,要么是“類”人。“他們(指青年黑格爾派——作者注)和黑格爾的論戰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論戰,只局限于他們當中的每一個人都抓住黑格爾體系的某一個方面,用它來反對整個體系,也反對別人所抓住的那些方面。起初他們還是抓住純粹的、未加偽造的黑格爾的范疇,如‘實體’和‘自我意識’,但是后來卻用一些比較世俗的名稱如‘類’、‘唯一者’、‘人’等等,使這些范疇世俗化。”〔1〕這些人的形象都是他們幻想的產物,根本不具有現實性,歸根結底都是抽象的人。原因在于他們只是把人歸結為純粹的精神和意識,或把人歸結為自然感性的存在。而施蒂納的“唯一者”哲學提出了“利己主義者個人”的概念,認為自我獨一無二和至高無上,“對我來說,我是高于一切的”〔2〕。這看起來是對個人的獨立性的吶喊,實際上只是對社會的一種消極的情緒發泄而已。這種人企圖用“打倒一切”的宣言來徹底摧毀一切,從而標榜自己的唯一性,突顯和保留自己的唯一性,但這個唯一性的人仍然是生活在天空中的,一旦把自己的腳踏上堅實的土地,這個“唯一者”就會銳氣全無了。因為離開了物質的歷史條件,離開了一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自我”依然是抽象的哲學幻想。 馬克思認為,哲學的前提應是“現實的個人”。這是馬克思主義哲學即唯物史觀革命性變革的理論原點,搞清楚這個概念,對于理解馬克思的個人理論意義重大。
第一,“現實的個人”顯然是針對青年黑格爾派的“思辨的個人”而言的,這樣,“現實的個人”就不是想象中的個人,不是任意的個人,不是“自我意識”、“唯一者”或“自然的個人”。“現實的個人”是現實的,即不是臆造的,不是虛假的,也不是理論上的設定。
第二,“現實的個人”顯然是生活在現實世界中的活生生的個人,他們既有肉體的需要、物質生活的掙扎,也有精神的渴望。“現實的個人”就是生活在當下的普普通通的有欲望有感情的人們。
第三,“現實的個人”的根基不是指這些個人的思想活動,規定其“現實性”根基的是這些個人的“活動”,即他們不斷地進行著的感性物質活動。正是這些感性活動,才使人們成其為現實的人們。所以,在一定的物質條件下的實踐活動是造就人的現實性的唯一根源。這樣,馬克思恩格斯實際上是把“現實的個人”看成是感性的個人、活動的個人,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體系中不斷進行創造活動而同時也不斷地超越自己的人,是不斷地生成著的個人,也即自我否定、自我超越從而由有限生長至無限的人。
第四,“現實的個人”首先是感性的自然人,是以生命的存在為基礎的個人,這是個人現實性的首要標準;其次,“現實的個人”的自然存在只是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更重要的還在于這些個人要有意識、認識和理想信念等,這是人的現實性的第二個標準;再次,“現實的個人”還要具有社會歷史性,即他們是生活在客觀的物質關系中的人,這些客觀的關系或聯系是使人具有現實性的更重要的條件。也就是說,人的現實性來源于他的感性的物質關系。而這些關系才是馬克思關于人的規定之科學性所在,也是馬克思的偉大發現。
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前提和出發點不屬于舊唯物主義抽象的物質范疇,也不是唯心主義的批判理性、絕對精神或自我意識,更不是打倒一切從而把唯一者自己確認為唯一實體的哲學臆想。“全部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1〕,這是人類歷史的開端。因此,個人的生命活動及其與自然的生命交換是人類創造歷史的自然基礎和條件。但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在確定了個人的肉體基礎、個人感性存在的前提后,并不把自己的思想停滯在這個原點上,而是進一步指出,唯物史觀的真正開端、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地方在于——人在生命存在之后開始的活動。這種活動是有生命的個人為了生存而不得不進行的活動,是人之所以區別于其他動物的質的標志,也是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起點。綜上所述,個人的本質在于,不在于思想;是個人創造歷史的開端,也是個人生存發展的基礎和動力;人區別于動物的根本標志不是個人的意識、理性和宗教信
馬克思對個人問題的看法源于其對哲學方法論的科學建構。“社會中的個人”是馬克思個人學說的一個根本觀點,也是馬克思考察個人問題的一個根本的方法論。
在馬克思主義哲學語境里,個人不再是一個抽象而孤立的問題,也不再是一個純思辨的形而上學問題,而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社會歷史問題。與以往的哲學家不同,在馬克思看來,既然活動構成個人生存的基礎,構成作為歷史真實主體的活生生的現實的個人,那么他就是處在社會關系中的個人,不僅是在社會關系中存在著的個人,而且是在社會關系中生成著的、發展著的個人。馬克思認為,個人“實際上是屬于一定的社會形式的”,而“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1〕。所以,任何使人脫離社會關系,從而在根本上把人看作孤立的個人的想法都是對人的一種抽象理解。那么,究竟什么是“社會”,社會和個人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呢?馬克思說:“社會不是由個人構成的,而是表示這些個人彼此發生的那些聯系和關系的總和。”〔3〕個人不是生活在社會之外的實體,社會也不是脫離個人的空洞的概念,社會關系中的個人這一觀念所要表達的是個人與社會的辯證關系,而不是社會對個人的排斥。如果沒有了個人,所謂社會也就成為了一個抽象物;而缺乏社會歷史內涵的個人也必然被排除在實踐活動之外。在馬克思看來,“以一定的方式進行活動的一定的個人,發生一定的社會關系和政治關系”〔1〕,個人的生存離不開與其他人結成的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一個人的發展取決于和他直接或間接進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發展” 〔4〕。因此,應從社會關系的角度去把握“個人”。這既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一大特點,也是馬克思創立歷史唯物主義的思想支柱之一。
西方人本主義的思維方式大都不是從社會出發,而是從孤立的個人出發,把社會僅僅看成單個人的集合體,看不到社會對個人的作用,因此,人的本質只能由人本身來說明,而不能由社會來說明。費爾巴哈就是這一思維方式的典型代表,他認為宗教的本質在于人的本質,人的本質在于人本身,而他“只能把人的本質理解為‘類’,理解為一種內在的、無聲的、把許多個人純粹自然地聯系起來的普遍性”〔1〕。費爾巴哈撇開人的社會關系和歷史進程,企圖從孤立的個體中探求人的本質,把人的本質歸結為個體和類的關系。盡管他也把人看成是有血有肉的感性存在物,但實際上這種不屬于社會、在社會之外的人類個體是不存在的。以這種人類個體作為研究的出發點,最后必然陷入通過個人來說明社會而不是通過社會來說明個人的唯心史觀。而在馬克思看來,社會不是由個人“構成”的,而個人卻是由社會“構成”的,任何個人都只能通過社會并在社會中才能獲得自己的規定性。個人作為公民或奴隸、資本家或工人,這些都是他的社會規定性,表明人和人的客觀的社會關系。所以,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指出個人隸屬于一定的階級;在《資本論》中,馬克思更是把個人理解為“經濟范疇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階級關系和利益的承擔者”,“不管個人在主觀上怎樣超脫各種關系,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系的產物”〔5〕。 正是基于上述分析,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曾經采用不同的詞匯、不同的表達方式來批判那種被古典經濟學家們所假定的原子化的、彼此漠不關心的“抽象的個人”的觀念和“單個的孤立的獵人和漁夫”的提法。馬克思還借用了“魯濱遜”這一流落荒島、與世隔絕的文學人物形象對此加以諷刺和批判,認為“這是假象,大大小小的魯濱遜一類故事所造成的美學上的假象”〔6〕。為了證明資本主義方式是符合人性的,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往往把18世紀的個人即新生的資產者加以理想化,把他們說成是自然的個人。對此,馬克思指出:“這種18世紀的個人,一方面是封建社會形式解體的產物,另一方面是16世紀以來新興力的產物,而在18世紀的預言家看來,這種個人是曾在過去就已存在的理想;在他們看來,這種個人不是歷史的結果,而是歷史的起點。因為按照他們關于人性的觀念,這種合乎自然的個人并不是從歷史中產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6〕因此,這種“純粹的自然人”是一種不負載任何
馬克思把人的感性活動作為哲學建構的理論支點,就意味著從根本上把實踐主體、特別是作為個體實踐主體的人置于某種優先地位,意味著對個體實踐主體及其主體性的高揚。
第一,馬克思把實踐個體規定為社會關系的主體。馬克思認為,社會關系是現實的個人在實現自己的存在和發展的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它是由于有了個人的需要和利己主義才出現的,也就是個人在積極實現其存在時的直接產物”〔7〕,因此,“社會聯系的主體”就是“現實的、活生生的、特殊的個人”,并且,“這些個人是怎樣的,這種社會聯系本身就是怎樣的”〔7〕。
第二,肯定個人以自己為一切活動的出發點的現實合理性。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恩格斯確認: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各個人的出發點總是他們自己”〔1〕,“各個人過去和現在始終是從自己出發的”〔1〕。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首先,每個人是他自身存在和發展的主體,這種“自我性”是其他個人所不能取代的;其次,個人固然歸根結底受整個社會生存條件的制約,但首先和直接的是受個人生存條件的制約,這種個人的生存條件也是具有“自我性”的。
第三,把個體、個人的發展視為族類、一切人的發展的條件。在階級社會中,個人隸屬于階級,一部分個人的利益往往同另一部分個人的利益相對立,一部分個人的利益的實現往往以犧牲另一部分個人的利益為前提。但是,在合理的社會形態中,在自由人的聯合體中,個人與族類的關系應是:“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1〕。
第四,把個體的自我發展確定為個體的天然責任和使命:“任何一個人的職責、使命和任務就是全面地發展自己的一切能力”〔4〕。因為,每個個體是他自身存在和發展的主體,他不僅是“自在的”,同時也是“自為的”。
第五,明確規定個體的發展是社會發展的目的。由于現實的個人是社會關系的主體,而社會關系,首先是社會物質關系“不過是他們的物質的和個體的活動所借以實現的必然形式”〔8〕,所以,個體的全面發展是社會發展的目的和歷史進步的最高價值標準。的價值目標和實質就是個人自由而全面的發展:“個人的全面發展,只有到了外部世界對個人才能的實際發展所起的推動作用為個人本身所駕馭的時候,才不再是理想、職責等等,這也正是者所向往的”〔4〕。
由此看來,馬克思所說個人是“社會中的個人”,并不意味著忽視、抹殺個人的個性,否定個人的價值和地位,把個人淹沒在關系、條件之中,從而窒息個人的生命存在。人不能脫離社會關系而存在,但社會關系中的人依然是具有個體性、自然性、主體性的人,因為個人是社會關系的載體、出發點、目的,社會關系乃是手段,屬于人且為了人而建立,具有從屬于人的性質。況且個人之所以稱為個人,正因為每個個人在世界上都是唯一的、個別的存在,每個個人都是處于特定時空中的生命實體,他有自己的生命體驗和歷史記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這也是人最基本的個性。所以,人的社會歷史也取決于人自己的決定與選擇,人的社會境況和歷史命運也掌握在人自己手中。
馬克思的上述哲學思想在傳統的馬克思主義研究中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強調與發揮,使人感覺馬克思主義過分強調客體的歷史的客觀必然性,而忽視了主體、特別是個體以及個體自我的自由選擇,進而導致在較長時期的理論研究中,個體存在的深刻的現實性經常被忽視或抹殺掉了,個人似乎成為歷史行程或邏輯機器中無足稱道的被動的一環;在現實社會中,則表現為無視個人的權利與要求,一味用集體主義限制壓抑個人的發展,造成了個人思想個性被束縛,個人的主體性和創造性則被禁錮了。
馬克思借用德國哲學的異化概念表述了資本主義私有制條件下個人存在與本質的疏離,個人與自然、個人與社會的對抗以及個人肉體與精神、感覺與思想的徹底背離等,表現了馬克思對于在資本主義條件
馬克思在創立自己的新唯物主義時,曾力圖把這種生存異化加以哲學的概括。按照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的分析,在資本主義條件下,主體(工人)通過其實踐活動(勞動)出主體與產品客體以及實踐活動本身的關系;同時,也出其他主體(資本家)與產品客體、與主體的實踐活動以及主體的關系。由于資料的私有制,主體就處在一種生存的悖論中,這種悖論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表現為主體的個體人的社會性與自然性的顛倒。個人(工人)只有在運用自己的動物機能時,才覺得自己是在自由活動;而在運用人的機能時,卻覺得自己不過是動物。也就是說,“動物的東西成為人的東西,而人的東西成為動物的東西”〔7〕。 第二,表現為主體的個體人的本質與存在、類特性與個體性的顛倒。雇傭勞動(“異化勞動”)把主體的個體人的類本質變成了僅僅維持他的個體的肉體存在的手段,即“自己的本質變成僅僅維持自己生存的手段”〔7〕。
第三,表現為主體的個體人的主動性與受動性、贏得與喪失的顛倒。勞動的實現表現為主體的失去現實性,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占有外部自然世界表現為主體自身喪失生活資料,等等。馬克思把這些悖論綜括為“物的世界的增殖同人的世界的貶值”〔7〕的關系。
如果說資本主義的發展、資本主義現代化的進程對于主體的個人所造成的某種“異化”是一種“喪失”,那么,在整個歷史進程中,它則為更高層次的主體個人的發展贏得了必要的前提。馬克思指出:“‘人’類的才能的這種發展,雖然在開始時要靠犧牲多數的個人,甚至靠犧牲整個階級,但最終會克服這種對抗,而同每個個人的發展相一致;因此,個性的比較高度的發展,只有以犧牲個人的歷史過程為代價。”〔9〕這樣,如果從宏觀上用歷史尺度來衡量,個人生存的悖論就是人的發展的必然和必要的形式。馬克思指出:“要使這種個性成為可能,能力的發展就要達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這正是以建立在交換價值基礎上的為前提的,這種才在產生出個人同自己和別人的普遍異化的同時,也產生出個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3〕可見,資本主義私有制造成個人的片面發展,但普遍異化又為個人的全面發展奠定了物質基礎。在這一根本性的歷史轉折過程中,人愈益成為真正的、完全意義上的個人主體;但與此同時,也面臨著迷失存在、迷失自我的危險。我們應該從這一視域來理解馬克思的個人理論。在此意義上,馬克思的個人理論正是人類對自身的生存矛盾與危機的深刻揭示。
按照馬克思的追求和理論導向,“自由全面發展的個人”是社會的基本標志,也是馬克思個人理論的終極關懷。
馬克思歷來重視個人的生命意義價值,積極倡導“合乎人性的生活”,力圖使人成為“高度文明的人”;并設想未來社會人的解放的目標是:實現每個人的自由發展與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統一。而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標志,是人能以全面的方式占有對象,包括以審美的方式面對世界。實際上,個人解放及其自由全面發展與社會解放及其合理健全發展是相互關聯的,在社會實踐上也都同屬于一個歷史過程。這就是說,任何個人解放及其自由發展,都關聯著社會解放及其歷史進步;反之,任何社會解放與歷史進步,最終都要體現到個人解放及其自由發展上來。
其實,馬克思曾從整個人類社會形態的角度研究人的問題,研究人的發展與社會發展的辯證統一關系,并提出了著名的“三大社會形態”理論。與此相對應,他也提出了個人發展的三種歷史狀態:在前資本主義階段的“自然共同體”中,由于力水平低下,人與人之間相互依賴,缺乏獨立自由活動的能力與條件;在資本主義的“經濟共同體”中,盡管個人有一定的獨立自由活動的能力與條件,但又由于資本主義私有制和商品泛化,個人仍然難以從對物的依賴狀態中解放出來,個人的全面發展也就難以實現;只有在未來的“自由人的聯合體”中,在社會物質條件豐富與完備的條件下,個人才能擺脫來自“人”和“物”的羈絆,因為“人們周圍的、至今統治著人們的生活條件,現在受人們的支配和控制,人們第一次成為自然界的自覺的和真正的主人,因為他們已經成為自身的社會結
合的主人了”〔10〕。在社會形態中,每個人都成為自己生活的設計者,都可以隨自己的興趣自由選擇職業,從而真正成為有個性的個人;每個人都能自己制約、支配自己,自己支配自己的生存條件和活動。社會是一個真正的集體,是一切個人間的真正的聯合體,這種聯合把個人自由發展和活動的條件置于他們自己的控制之下。一旦真正實現了這種聯合,集體的發展便要以個人的自由發展為前提了。
當然,“個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到了社會才能最終實現,但這并不意味著這只是一個遙遠的夢想、一種單純的道德理想。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既是一個高遠的理想目標,也是一個永恒的歷史過程,個人發展的每一個階段都承載著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終極目標。事實上,人類發展的終極目標和特定階段的客觀現實之間既有一種矛盾存在,但這也是人類發展永不停息的源泉和動力。因此,個體和類、理想和現實、手段和目的的辯證統一是“個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內在規定。
總之,馬克思主義哲學不像有人所指責的那樣只講群體的人,不講個體的人;只講社會關系,不講人的自由;只講集體導向,不講個人利益,用社會關系否定和淹沒了個人。相反,馬克思主義哲學無論是在起始還是終極的意義上都充分肯定個人的存在及價值,把每個人和一切人的解放及自由發展作為歷史發展的目標指向。在新的歷史時期,準確把握馬克思的個人理論,對于深入理解、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具有重要的意義。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73,64,67,68,56,71,60,119,135,294.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92,108-109.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15,330,330.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4,25,94,96,90.
〔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 第2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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