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由高校經濟責任談到經濟責任問責,再到高校經濟問責的難點,并就如何推進高校領導干部經濟問責這一問題,提出了對策。
經濟責任是經濟責任審計永遠的主題,經濟責任最新且最權威的定義是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2010]32號《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經濟責任具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復雜的特點。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是指高校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部門、本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高校領導干部任期的經濟責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經濟管理責任、經濟發展責任和個人經濟行為責任。具體細分主要是指履行經濟政策執行責任、經濟決策責任、經濟管理責任、經濟效益責任、廉政監督責任等。
為規范領導干部的行為,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09年7月印發了《關于實行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該規定的頒布實施昭示了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進入法制軌道。問責制的本質在于對領導干部的權力進行監督以及對過失權力進行責任追究,防止權力腐敗,保障公眾利益。高校作為公共資金投入較多、社會資源占用較廣、民生關注度高的教育領域,建立健全高校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明確高校領導干部經濟目標,提高高校領導干部敬業履責能力,對高校領導干部實行經濟問責大有必要。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問責是對高校領導干部履行的經濟責任客觀評價,通過必要的責任追究機制,落實高校領導干部所應承擔的責任。高校領導干部實行經濟問責就是要做到既要處罰追究履責不到位的領導,又要獎勵、重用、提拔履責好的領導,這樣才能弘楊正氣,確保高校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高校審計部門通過對高校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為高校領導干部經濟問責提供了切實可靠的基礎。
盡管教育部、財政部、審計署等各主管部門對高校的有關經濟責任做了許多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高校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范圍和法律職責,確定了領導干部在高校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對高校領導干部今后工作的開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從目前現狀來看,高校經濟復雜,崗位各有不同,經濟責任面廣,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不明,經濟責任模糊,時有責任交叉和責任無人承擔的現象發生。經濟問責是責任承擔,問責問到個人時重點是經濟責任劃分、職責明確、權責明晰,由于高校經濟責任沒有貫穿高校整個經濟循環過程,經濟責任不明導致高校領導干部經濟問責難以落到實處。
時下高校領導干部經濟問責一般為“運動式問責”和“人治式問責”,其通常具有間斷性的和不經常性的特點,多以事故發生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后被動地善后,而且由于經濟問責制度及其執行程序欠清晰,很多情況下出現無法可依或執行偏差,導致經濟問責的結果缺乏公正性,經濟問責缺乏持續性和普適性。因此,要實現高校經濟問責從“人治式問責”轉變為“常態式問責”,低效問責轉變為高效問責。高校經濟問責制急待加快法治化建設步伐,從制度上重視程序性問責,確保經濟責任問責制的合法性和連續性,最大限度地發揮經濟責任問責制的效能。
《暫行規定》第三條:“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目前高校領導干部經濟問責只是高校上級對下級的問責,高校全社會公眾的力量包括輿論媒體、人民代表、派等沒有充分參與到高校領導干部經濟問責中來,特別是高校的廣大教職員工沒有參與,經濟問責公眾參與匱乏。因此,要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員工行使權利的積極性,對認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履行好其經濟職能的高校領導干部進行控告和申訴,進而追究其經濟責任。只有這樣,高校領導干部才會在公眾強有力的監督之下認真履行自己的
在高校,教學和科研是學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很多從事經濟管理工作的高校領導干部都是行政、教學科研雙肩挑,對經濟責任和經濟責任問責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因此,高校要不斷加強對領導干部經濟問責的宣傳教育工作,調動師生公眾參與監督,不斷提高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意識。充分發揮高校黨校這一組織機構的作用,以及借助各類各級干部培訓班、會議、文件等這些工作平臺增強高校領導干部對經濟工作的了解,增強高校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高校領導干部的履責能力,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以責為依據,責權利相結合,用制度管事、管人、管財,使各部門領導在其經濟工作中按規定行使權力,按規定承擔責任,極大可能地優化問責環境。
為了使高校各處(部)、學院(系)、直(附)屬單位負責人進一步明確任期經濟責任,全面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確保高校領導干部經濟問責順利進行,倡導將高校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事先告知。告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任職期間依法履行經濟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執行重大經濟事項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事項集體討論決策制度,對本單位所有經濟活動及其財務收支負有領導責任,二級單位分管領導對二級單位負責人負責,對其主管事項履行經濟職責,監督、檢查相關人員正確履行崗位責任,嚴格遵守和學校有關經濟管理、財務管理、經費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招投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落實財務分級管理責任制,包括經費分配(含預算經費、獎酬金等)和財務報銷等辦法,及時處理單位債權債務、糾紛和遺留問題,維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提高資源使用效益,杜絕損失浪費,落實上級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等部門及學校有關職能(部)處對本單位有關財務、經濟責任審計和其他有關經濟工作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本人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堅持廉潔從政,認真及時辦理離任、接任的有關經濟手續,做好經濟責任交接工作,并以書面形式告知高校領導干部,尤其是對新提拔上任的高校領導干部實行經濟責任告知作用巨大。
高校領導干部實行經濟責任承諾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確高校領導干部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并承諾給和高校造成經濟損失的愿意接受責任追究和處理。這一工作由高校管理干部的組織部門牽頭,人事、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與領導干部簽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承諾書》,要求高校領導干部正確對待經濟責任告知的高校領導干部科學決策、可持續發展、依法行政、廉潔從政等經濟責任,準確把握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內容,承諾自覺接受監督,這不僅增強了高校領導干部嚴格執行政策法規的意識,在起到了較好的警示和預防作用的同時,也提前給高校領導干部經濟問責敲響了警鐘。
經濟責任審計將經濟問責擴展到經濟領域,將領導干部工作的經濟責任、經濟管理績效、尤其是經濟決策的績效納入經濟問責的視野,經濟責任審計問責促進了問責制度的常態化,有力地促進了問責制度的發展,逐漸成為有效的問責方式之一。審計署早在1996年就發布了有關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的規定,2001年頒布了《審計公布審計結果準則》,2002 年頒布了《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2010年中央兩辦[2010]32號《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黨委和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能滿足廣大師生對高校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的信息需求,能給領導干部本人和被審單位產生問責的壓力,降低問題整改的成本,縮短問題整改的時間,從而實現了審計監督工作由治標向治本的轉變。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包括:一是確定公開的對象,審計對象可全公開或選擇性公開,選擇性公開時一般選擇教職工關注度高、代表性強、師生反映多、宣教警示作用大、負面影響小的審計對象,逐步完善審計對象全公開。二是公開的程序,由審計處與組織部、紀委、監察、人事處、計劃財務處等
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商定和會簽,并報請高校黨委書記、校長審簽,跟蹤反饋審計結果公開的情況。三是公開的范圍,被審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和單位的新老領導班子成員;被審領導干部本所在部門和單位中層干部以上人員或單位全體人員;高校各二級單位等。四是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被審領導干部審計情況、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結果、審計提出的建議意見等。五是公開的形式,一般多采取會議、通報、文件、網絡等方式進行公開。
經濟責任追究是推進經濟問責的又一得力措施,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追究是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歸結點,是加強高校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高校黨委、行政及其組織、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權限對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做出處罰決定。經濟責任追究的形式有多種:一是組織處理,包括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警告、記過、降職,責令辭職、免職、開除等。二是經濟處罰,包括責令賠償損失、扣減薪金等。三是職業禁入,指多少年內或者終身不得擔任領導干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處理。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追究在實際工作中重在原則明確、程序清淅、內容全面、方法操作性強,并將經濟責任追究結果公告,可促進高校經濟問責有力實施。
[1] 陸美娟、雒敏、周伶俐、丁新農:關于落實高校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探討[j].會計之友,2010(10)中.
[2] 徐榮華、鄭麗霞、吳宗:以責任為重心開展經濟責任審計[j].財會研究,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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